[花蓮新聞]交通安全月強化行人優先權  玉警構建平安便民交通環境

記者林昀融/報導

        據交通部近統計,近五年全國交通事故約有6成發生在路口,因此9月份交通安全月加強重點「路口安全」主題,9月1日起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將規劃促進路口安全執法工作,將執法重點將置於「汽機車不停讓行人」、「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」、「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」、「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」及「行人未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」。

     根據統計交通事故中若無號誌路口或是閃紅閃黃路口傷亡佔2成;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分析108至110年交通事故,路口碰撞佔南區3鄉鎮事故比率約4成,可知路口是人車交會最密集地方,稍有不慎易發生交通事故,為有效降低路口交通事故,提醒車輛駕駛人行經路口應停讓行人先行。

      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,汽機車不停等禮讓行人及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,可罰新臺幣1,200元以上3,600元以下;汽機車闖紅燈可罰新臺幣1,800元以上5,400元以下;紅燈右轉罰新臺幣600元以上1,800元以下;上述狀況若不禮讓視障人士或導盲犬,處罰將加倍;行人沒走行人穿越線則可罰新臺幣300元。

      玉里分局交通組長陳暐傑針對「無號誌路口」進行說明,行經無號誌路口應停看聽,且秉持「支線道車要讓幹道先行」、「少線道車要禮讓多線道車」、「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」、若有停讓標誌出現,則表示這條道路是支線道必須停下,確認安全無虞才能行駛;另汽機車駕駛不停讓行人先行,其取締認定標準:(一)路口無人指揮時,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(約3公尺)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。(二)路口有人指揮時,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,得逕予認定舉發。(三)攔停舉發為原則,但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,得直接逕行舉發;呼籲用路人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、禮讓行人先行及依照

     玉里分局分局長温基興表示,分析最近三年資料,轄區近半車禍發生在路口,肇因係未依規定讓車,9月起分局將編排加強各易肇事路口之交通執法;在此特別提及路權的重要性是建立行車秩序、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的基礎,呼籲民眾應謹記「路口慢看停、行人停看聽」口訣,汽機車駕駛人接近路口應減速慢行,察看四周有無來車,禮讓行人通行;本分局為建立更安全便利的交通環境,將持續透過宣導及取締並行,為鄉親創造更美好的家園;最後提醒鄉親們行經路口,務必減速慢行,互相禮讓,以策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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